(2016)豫01刑更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赵晓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晓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624号罪犯赵晓毅,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宜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晓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洛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晓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撤销2011年12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作案工具轿车两辆、毒资758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1年4月29日起至2026年4月28日止。宣判后,赵晓毅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豫法刑一终字第23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赵晓毅的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1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赵晓毅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故意伤害罪。2011年4月14日下午,谷飞龙纠集赵晓毅等人到义马市王某家讨要赌债,因王某不在家,赵晓毅等人与王的妻子张某、儿子张某甲发生矛盾,赵晓毅等人对张某甲进行殴打,赵晓毅持刀将张某甲捅伤致重伤。案发后,赵晓毅及同案犯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该犯在故意伤害犯罪中系主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3月份,赵晓毅伙同张丽杰意欲贩卖毒品赚钱,先后三次向石建君购买冰毒共计250克,并分四次贩卖给他人77克冰毒和10粒麻古。后公安机关从张丽杰家中查获红色片剂22.3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该犯在贩卖毒品犯罪中系从犯。罪犯赵晓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改造期间于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晓毅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晓毅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