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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林永花与张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花,张建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1��初374号原告林永花,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人代理人张国强,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建华,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人代理人刘双全。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人代理人张红丽。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花诉被告张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林永花负担。审判员  温长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梅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