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1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林永花与张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花,张建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1��初374号原告林永花,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人代理人张国强,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建华,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人代理人刘双全。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人代理人张红丽。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花诉被告张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林永花负担。审判员 温长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梅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