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陶志辉与顺安砖业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志辉,合水县顺安新型砖块砖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法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陶志辉,男。被执行人合水县顺安新型砖块砖业有限公司(简称顺安砖业公司)。住所地:合水县西华池镇西华南街农贸市场。法定代表人贾富银,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陶志辉与被执行人顺安砖业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5)合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顺安砖业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陶志辉于2015年9月16日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顺安砖业公司给付炉渣款671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8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顺安砖业公司给付申请人陶志辉180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顺安砖业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5)合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志航审判员 罗耀军审判员 杨强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长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