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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安庆盛峰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安庆盛峰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4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被执行人:安庆盛峰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表人:薛普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26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盛峰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5万元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