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02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志龙诉被告昆明世纪广场百货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区嘉峰保健食品经营部、云南古之极营养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龙,昆明世纪广场百货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区嘉峰保健食品经营部,云南古之极营养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1974号原告:杨志龙,男,汉族,1985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昆明世纪广场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清。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南屏街88号世纪广场4楼。被告:昆明市五华区嘉峰保健食品经营部。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南屏街88号世纪广场1层1-101产权区附0227号。被告:云南古之极营养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晓鹤。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鼎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A座六层。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杨志龙诉被告昆明世纪广场百货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区嘉峰保健食品经营部、云南古之极营养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电话和地址向被告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按照其他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张策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亚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