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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2民初7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4-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与丁雪良、丁联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丁雪良,丁联忠,程小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2民初734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704-714号,组织机构代码:85866482-8。法定代表人:陈跃,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连生,该单位员工。被告:丁雪良,男,1981年10月11日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丁联忠,男,1975年月16日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程小桂,男,1957年10月29日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诉被告丁雪良、丁联忠、程小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丁雪良、丁联忠、程小桂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丁雪良、丁联忠、程小桂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