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357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彭小年与长沙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小年,长沙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3577号之三原告彭小年,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长沙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望城县星城镇戴公庙村八组(原七峰村)。法定代表人李文革。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长县民初字第357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并同意由本院直接划拨被告长沙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6950元,剩余部分予以解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告长沙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6950元;划拨后,解除对被告长沙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剩余银行存款的冻结;三、解除对原告彭小年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安沙集镇中路71号房屋产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柳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才华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