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异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今晚报社与何文庆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今晚报社,何文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异第11号异议人今晚报社(今晚传媒集团),住所地天津市南京路358号。法定代表人贾长华,社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天津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文庆。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今晚报社(今晚传媒集团)与申请执行人何文庆劳动争议一案中,异议人今晚报社(今晚传媒集团)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今晚报社(今晚传媒集团)称:根据(2015)南执字第2359号《执行通知书》要求,我单位按照贵院做出的南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判决,已将4500元划至我单位内部的被申请人专用饭卡上,在通知被申请人领取后,被申请人拒收。然而贵院在2016年1月20日在我司履行完支付义务的情况下,又从我司账户上划走人民币4500元至贵院账户。属于重复执行。经审理查明,异议人今晚报社(今晚传媒集团)与被申请人何文庆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今晚报社(今晚传媒集团)未履行民事判决书中履行的义务。执行申请人何文庆于2015年11月6日提出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做出(2015)南执字第2359号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今晚报社(今晚传媒集团)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另查,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下发(2015)南执字第2359-1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今晚报社(今晚传媒集团)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江支行存款4560元。再查,今晚报法务部于2015年11月27日向其部门财务部下发《关于补发何文庆误餐费的函》,财务部:根据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南执字第2359号通知,请你部门支付何文庆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误餐费(15个月、每月300元),共计4500元(以饭卡方式支付);今晚报法务部于2015年11月27日向其部门职工食堂下发《关于补发何文庆误餐费的函》,职工食堂:根据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南执字第2359号通知,请你部门支付何文庆通知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误餐费(15个月、每月300元),共计4500元,并请制作饭卡;今晚报法务部于2015年11月27日向其部门何文庆下发《关于补发何文庆误餐费的函》,何文庆:根据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南执字第2359号通知,请你部门支付何文庆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误餐费(15个月、每月300元),共计4500元(以饭卡方式支付)。请你于2015年12月31日前,到职工食堂领取。又查被执行人今晚报社(今晚传媒集团)于2015年11月27日通知申请执行人何文庆于2015年12月31日前,到职工食堂领取误餐费4500元。申请执行人何文庆认为不应以饭卡的方式支付误餐费,所发放的误餐费与其他职工不能同等使用为由没有领取。被执行人今晚报社(今晚传媒集团)亦未向法庭提供申请执行人何文庆领取该笔误餐费的相关书面证据。本院认为,双方对午餐费的发放形式与法院无关。被执行人今晚报社(今晚传媒集团)没有向法庭提供申请执行人何文庆领取该笔误餐费的书面证据,认为法院扣划其4500元行为属于重复执行行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迟雪涛审判员 傅 玲审判员 孙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