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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广州市黄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张炽臻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黄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张炽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133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曾科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炽臻。关于广州市黄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张炽臻行政处罚一案,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作出的(2016)粤7101行审315号《行政裁定书》及(穗埔)安监管罚[2015]A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炽臻应缴纳罚款15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张炽臻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4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等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后,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张炽臻的银行存款3201.84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炽臻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作出的(2016)粤7101行审315号《行政裁定书》及(穗埔)安监管罚[2015]A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张炽臻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进行必要的调查,除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13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启聪审 判 员  陈颂敏代理审判员  彭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俊兴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