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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2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曾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02民初209号原告曾某,女,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委托代理人何花,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某,男,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原告曾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狄卫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8日生育女儿刘某甲。因原、被告恋爱时,原告年龄小,对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且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原告劝说,被告仍未作任何改变,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依法判决婚生小孩刘某甲由原告抚养成年,由被告负担抚养费。被告刘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甲。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关系不和。2013年10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婚生小孩刘某甲随原告一起生活。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诉讼中,原告自愿抚养婚生女刘某甲。以上事实,有资阳区民政局的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益阳市迎风桥镇黄花仑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因俩人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刘某甲的抚养问题,考虑其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及原告愿意抚养女儿的实际,为有利于刘某甲健康成长,婚生小孩宜由原告抚养成年,由被告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曾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婚生女刘某甲由原告曾某抚养成年,由被告刘某负担抚养费每月500元至刘某甲成年之日止。支付方式:自判决之日起每半年支付3000元;三、被告刘某享有对刘某甲的探望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狄卫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郭瑞芬附:法律条文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