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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4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曾许求与胡帮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许求,胡帮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4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曾许求,男,汉族。被执行人胡帮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曾许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胡帮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96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胡帮毅付给申请人曾许求154600元,曾许求自愿放弃逾期利息,本案即执行完毕。现双方已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曾许求负担本案执行费2150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青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