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34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黄清态与陈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清态,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3438-3号申请执行人:黄清态,男,汉族,1969年1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陈XX,男,汉族,1963年10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清态与被执行人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陈XX应归还借款194400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4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不清偿该债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中71号丽雅苑1-4座二层63号汽车位(房产证号40××69)在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二、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89400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4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三、被执行人归还借款50000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4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返还案件受理费10300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粤Y×××××小汽车,因未实际控制且不知该车辆去向,故无法处理。在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570号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中71号丽雅苑1-4座二层63号汽车位(房产证号40××69)、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中71号丽雅苑居4D房(房产证号03××09),其中房屋拍卖成交价为787000元,车位的拍卖成交价为173000元。上述房屋的抵押权人为(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570号案申请执行人,车位的抵押权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黄清态。因上述房屋及车位拍卖后的所得款项均不足以清偿各自抵押权人的债务,故上述房屋拍卖得款无余款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扣除上述车位的评估费900元外,本案执行费2495元,余款169605元已全部退予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34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杨风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德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