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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美红与张丽玉、龚子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红,张丽玉,龚子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844号申请执行人王美红,女,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张丽玉,女,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龚子啟,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美红与被执行人张丽玉、龚子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次向银行、房管、车管及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丽玉、龚子啟在有房产一套已被查封待评估拍卖,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丽玉、龚子啟有银行存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丽玉、龚子啟有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84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王美红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张丽玉、龚子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