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81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胡春明与翁冰龙,庄妙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明,翁冰龙,庄妙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81民初598号原告:胡春明,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南平。身份证号码:×××4029。被告:翁冰龙,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1819。被告:庄妙霞,女,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102X。原告胡春明诉被告翁冰龙、庄妙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宏霖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胡春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翁冰龙、庄妙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开办普宁市双润布行,经营布料,未办理工商登记。被告翁冰龙向原告购买布料,至2014年8月28日结欠原告布料款人民币(下同)371479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翁冰龙于2015年9月前、2014年9月7日、2015年6月18日付还10000元、5000元和3000元,余款353479元拖欠至今。被告庄妙霞与被告翁冰龙系夫妻关系,依法应与翁冰龙对上述欠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翁冰龙、庄妙霞共同归还原告货款35347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利率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身份证》、《证明》各1份,证明原告的民事主体资格。2.被告的《常住人口信息表》、《户成员信息》各1份,证明二被告的民事主体资格。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4.《货款确认单》1份,证明2014年月28日,原告、被告进行对账,被告翁冰龙确认欠原告货款371479元及被告已付还还款18000元的事实。被告翁冰龙、庄妙霞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开庭审理,被告翁冰龙、庄妙霞无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翁冰龙在买卖布料过程中形成合法的买卖关系,翁冰龙在《货款确认单》上签名确认结欠原告货款371479元,该债务应当及时清偿,经原告催讨后,翁冰龙虽有付还货款18000元,但尚欠货款353479元至今无还,其行为构成违约。现原告起诉请求被告翁冰龙归还货款353479元,证据充分,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货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问题,虽原告与被告翁冰龙没有就货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进行约定,但翁冰龙没有及时归还货款,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提出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求合法,计算方法恰当,本院予以照准。由于被告翁冰龙对原告所负的上述债务发生在其与被告庄妙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证据证明该债务为翁冰龙个人债务,故原告作为债权人,就被告翁冰龙、庄妙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翁冰龙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并向庄妙霞主张权利,应以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庄妙霞对翁冰龙的涉案债务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翁冰龙、庄妙霞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翁冰龙、庄妙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付还原告胡春明货款35347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3月2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1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宏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泽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