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21民初923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3日。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6月6日。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3月办理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感情不和,被告在婚后没几天就外出跑了,到2011年元月返回见了一面后又跑了,从此不知去向,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罗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3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发生纠纷,岳池县中和镇凉凤垭村村民委员会证实,原、被告结婚仅几天被告李某某即外出,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分居超过2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罗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天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匡俊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