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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李磊与李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磊,李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196号申请执行人李磊,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亚,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磊与被执行人李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邳议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主文载明:“一、被告李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磊借款本金58200元及利息(依本金58200元,自2013年6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李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李亚负担。”2016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李磊以被执行人李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被执行人无存款。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查询被执行人土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土地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19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衡永红执行员  丁胜利执行员  孙 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明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