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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庆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柳某与李某、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李某,张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庆民初字第527号原告柳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叶冲,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被告张某。原告柳某诉被告李某、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长胡顺遂、人民陪审员吴玉娟、人民陪审员吴修荣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某承担。审 判 长  胡顺遂人民陪审员  吴玉娟人民陪审员  吴修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素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