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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孙贵龙诉李贵君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贵龙,李贵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15号申请执行人孙贵龙,男,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李贵君,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孙贵龙申请执行李贵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龙民商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贵龙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的(2015)龙民商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