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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20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孙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王市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江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