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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2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桂林与深圳市宝安区树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周俊毅,天津市公共关系职业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林,深圳市宝安区树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周俊毅,天津市公共关系职业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222号之二原告张桂林。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树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楼岗路大洋工业区。负责人周俊毅。被告周俊毅。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长荣,广东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公共关系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环湖中道3号。负责人于建军。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原告张桂林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树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周俊毅、天津市公共关系职业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后,本案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5年12月26日通知原告在收到缴费通知7日内补缴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桂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邹哲华代理审判员  柳海涛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相惠玲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