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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2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龙伯齐与龙光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伯齐,龙光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2840号原告龙伯齐。被告龙光凯。委托代理人廖晓群,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龙伯齐与被告龙光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匡自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伯齐、被告龙光凯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晓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伯齐诉称,2015年5月15日被告违法在被告已换给原告的承包地上建房。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违法侵权建房行为,恢复原告承包地原状。被告龙光凯辩称,被告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建房,不存在占有原告龙伯齐的任何土地。2009年双方协商将各自土地部分互换没有事实依据,邵东县人民法院(2010)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该判决存在一定的错误,应当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有承包地相邻一处。2010年5月双方曾为承包地互换发生纠纷,本院以(2010)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双方承包地互换行为有效。2015年5月15日被告在已换给原告的承包地上建房。另查明,被告建房没有办理好建房手续,本案经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本院(2010)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被告建房应合法进行,现被告建房没有办理好建房手续,且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龙伯齐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违法侵权建房行为,恢复原告承包地原状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龙光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停止建房行为,恢复原告龙伯齐承包地原状。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龙光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匡自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