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倪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刑初28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某,职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6)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培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倪某在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龙河镇、罗圩乡多个小区内排查移动公司设备资源时,先后三次盗窃电信公司分纤箱内分光器,被盗分光器共计价值人民币787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8月份一天,被告人倪某到宿城区埠子镇同茂小区排查设备资源时,盗窃5幢二单元一楼楼梯口电信分纤箱内1个电信分光器。经鉴定,被盗分光器价值人民币72元。2.2015年8月中下旬一天,被告人倪某到宿城区龙河镇康居示范小区排查设备资源时,盗窃5幢二单元一楼楼梯口电信分纤箱内1个电信分光器。经鉴定,被盗分光器价值人民币72元。3.2015年9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倪某到宿城区罗圩乡善雅名苑小区排查设备资源时,盗窃小区楼道内电信分纤箱内9个电信分光器。经鉴定,被盗分光器价值人民币643元。该被盗9个分光器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另查明,被告人倪某于2015年9月5日在罗圩乡善雅名苑小区盗窃后,准备驾车离开时被电信公司员工发现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倪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4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臧某、王某、魏某、李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盗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谅解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俊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洁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