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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梁文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梁文强,王淑芳,曾子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桂林市漓江路**号。法定代表人阳东升,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承义,该行大河乡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梁文强,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王淑芳,女,194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曾子晏,女,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与梁文强、王淑芳、曾子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金融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2014)雁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蒋成洪审判员 唐道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泓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