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项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2515号原告项某。被告盛某。原告项某为与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项某于2016年4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学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蓓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