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鹏卫齐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与杭州银西百货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鹏卫齐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杭州银西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16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1207号原告:鹏卫齐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安远路555号11楼、12楼、15楼(名义楼层)。法定代表人:许汉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欢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银西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98号-1。法定代表人:陈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鹏卫齐商业(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银西百货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鹏卫齐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鹏卫齐商业(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鹏卫齐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鹏卫齐商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鹏卫齐商业(上海)有限公司650元。审判员 姚炜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思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