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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许广斌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广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92号罪犯许广斌,农民。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许广斌曾因犯流氓罪,分别于1977年、1985年9月19日被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6日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以(2012)滨刑二初字第003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7日起至2014年6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2月9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滨刑初字第0291号刑事判决,罪犯许广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与前罪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12月16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许广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应适当缩短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许广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许广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许广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已部分缴纳,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广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