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91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婷婷诉被告刘瑞龙、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婷婷,刘瑞龙,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中心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91民初200号原告张婷婷,女。被告刘瑞龙,男。被告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敏,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中心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玉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婷婷诉被告刘瑞龙、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婷婷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1元,经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罗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金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