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1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陈玉平与陈文实、陈联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平,陈文实,陈联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2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玉平,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辉秋,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文实,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联春,女,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9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陈文实、陈联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文实、陈联春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玉平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100元,但被执行人陈文实、陈联春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文实、陈联春与申请执行人陈玉平达成了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玉平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晓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