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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嘉雨与赖成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嘉雨,姜拉,赖成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184号原告王嘉雨,女,1981年5月21日出生。被告姜拉,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赖成洋,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姜拉(赖成洋之妻),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嘉雨与被告姜拉、被告赖成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嘉雨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嘉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嘉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王嘉雨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博人民陪审员  李淑玲人民陪审员  杨建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