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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0503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0503民初303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谢阶华,邵阳市律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肖辉,邵阳市民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离婚一案中,原告陈某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刘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