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0503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0503民初303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谢阶华,邵阳市律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肖辉,邵阳市民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离婚一案中,原告陈某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刘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