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6行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李书芳与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龄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芳,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236行初124号原告李书芳,男。委托代理人周进奎,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195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5817-3。法定代表人熊宣林,局长。原告李书芳诉被告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龄认定一案,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书芳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书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李书芳负担。审 判 长  李兰兰代理审判员  田 丽人民陪审员  卢先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玲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