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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孟庆荣与被告孟凡申、孟凡林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荣,孟凡申,孟凡林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原告孟庆荣与被告孟凡申、孟凡林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吉0721民初1146号原告:孟庆荣委托代理人:尚小雪被告:孟凡申被告:孟凡林原告孟庆荣与被告孟凡申、孟凡林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志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庆荣的委托代理人尚小雪、被告孟凡申、孟凡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庆荣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共有四名子女,孟凡申系原告大儿子,孟凡林系原告小儿子。现原告年岁已高,无劳动能力,不能自己生活,体弱多病,每年有5000元收入,现居住养老院,原告每年需要大量医疗费和生活费,现原告无力支付这些费用,二被告拒绝支付原告的赡养费。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尽赡养义务,每人每年给付赡养费4000元。被告孟凡申辩称:同意每年给付1000元。被告孟凡林辩称:同意每年给付1000元。经审理查明:孟庆荣与孟凡申、孟凡林系父子关系,孟庆荣共有四名子女。现孟庆荣年岁已高,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每年有5000元收入,不能满足生活支出。孟凡申、孟凡林不履行赡养义务,不给付孟庆荣赡养费。故孟庆荣诉至本院,要求孟凡申、孟凡林每人每年给付赡养费4000元。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孟庆荣要求孟凡申、孟凡林给付赡养费,本院予以支持,但孟庆荣要求孟凡申、孟凡林每人每年给付赡养费4000元过高,综合考虑孟庆荣有四名子女、孟庆荣的收入状况、农村消费支出等实际情况,确定应以每人每年1200元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凡申自2016年起每年给付原告孟庆荣赡养费1200元。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二、被告孟凡林自2016年起每年给付原告孟庆荣赡养费1200元。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孟凡申、孟凡林各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志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