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刑二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王翠凤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凤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太刑二初字第0035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翠凤。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5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宏军,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5〕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翠凤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欣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翠凤及其辩护人王宏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被告人王翠凤与被害人许某达成了由许某提供资金、王翠凤负责从泰国进口塑料粒子进行销售的协议。王翠凤在陆续收到了许某支付的52.516万元货款后,谎称将该笔款项支付了塑料粒子的货款及税费,并已把塑料粒子发到了江阴田由开发区某仓库。经核实,该笔款项被王翠凤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其个人使用,并未用于支付塑料粒子的货款及税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翠凤的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翠凤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予以否认,辩解称其收到许某的货款后为许某进了货,且货物已由许某提走。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翠凤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根据被告人王翠凤供述,其为许某购买的货柜发往常熟王稳塑料制品公司和江阴的顾军(音)处,后许某已从相关人员处提走货物;2、陆某乙、杜某等人的证言系间接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与其存在债务纠纷关系,不能证明王翠凤有非法占有的故意;3、被告人王翠凤与被害人许某之间系合伙做生意的关系(即由许某提供资金、王翠凤提供货源、利润均分),而不是买卖合同关系。公诉人当庭答辩认为,被告人王翠凤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1、被告人王翠凤在收取许某货款后,完全没有用于购买货物和兑换外汇;2、被告人王翠凤供述前后矛盾,其告诉许某是货物发到江阴且没有提到黄某,其在侦查阶段供述货物发到了常熟,当庭辩解货物部分发到常熟、部分发到江阴;3、被告人王翠凤与被害人许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被告人王翠凤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的存在。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王翠凤与被害人许某达成了由被害人许某提供资金、被告人王翠凤负责从泰国进口塑料粒子进行销售的协议。被告人王翠凤在陆续收到了被害人许某支付的52.516万元的货款后,谎称将该笔款项支付了塑料粒子的货款及税费,并已把塑料粒子发到了江阴田由开发区某仓库。经核实,被告人王翠凤并未支付相关塑料粒子的货款及税费。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1、未到庭被害人许某陈述:证实其于2014年6月通过朋友郭某认识了王翠凤及王翠凤的老公张海顺,张海顺是在泰国做再生塑料粒子生意的,他们对许某讲那个生意好做,但是缺资金,需要有人买货。其打算和王翠凤夫妇一起做那个生意。第一次合作是在2014年6月份,但是没有签订合同,他把2万元给了王翠凤,王翠凤把两个集装箱发到上海销售掉了,他拿到了1万多元利润。2014年8月,王翠凤让他再做几次买卖。于是,2014年8月6日他和王翠凤签订了个人购销合同,并分别于8月7日、8月19日、10月14日将10万元、22万元、18万元打给了王翠凤(有打款凭证)。后来,王翠凤一直以舱位紧张为理由没有发货。2014年11月27日,王翠凤给他发了一张3个集装箱的提单,说有一个是他的,叫他准备接货。12月26日,王翠凤说已经清关完毕,是刘某帮他垫付的税款,让他付给刘某25160元税款,他就给刘某汇款。12月27日,他问王翠凤货什么时候到,王翠凤说报关公司搞错了把货送到江阴了,让他去江阴提货但王翠凤不承担运费,他们就因为运费的事情僵着,后来因为原油价格下跌,原本承诺王翠凤的买家不要货了,王翠凤让他自己找下家,他也找不到客户,就没有去提货。后来王翠凤给了他一个姓顾的仓库联系人电话(151××××2866),姓顾的一直说没空没带他去取货,他就一直没收到那些货。王翠凤说还有两个集装箱发到太仓港了,因为王翠凤欠泰国人的钱,泰国人没把提单给王翠凤,说那两个柜子报关不成功,后来他再问王翠凤,王翠凤就不回他消息了。王翠凤没有对他讲过货物放在黄某那里。他还对被告人王翠凤进行了辨认。(二)证人证言1、未到庭证人郭某证言:证实她是上海市硕果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的业务员。在2014年,她朋友许某跟王翠凤做过一笔塑料粒子生意,是她负责报关、清关的。2014年6月份,王翠凤说自己老公张海顺在泰国做塑料粒子,有货源但缺少资金,于是找到了许某,许某同意做了。之后许某就委托她为居中联系人,许某通过她给王翠凤汇款并且在货到之后由她进行清关及运至仓库。当时他们从泰国进口两个集装箱塑料粒子,她记得当时许某转给她30多万元,她按照王翠凤的要求将一半左右的钱汇给了王翠凤,将剩下的钱汇给广东的一个个人账号。后来王翠凤把货发到了她找的一个仓库,王翠凤找了买家,好像是江阴的一个姓陈的老板,姓陈的老板把钱打到了她的卡上,她收到后把钱汇给了许某。后来他们(王翠凤、许某)就没有通过她进口塑料粒子。但她知道他们后来又做过业务。许某当时对她说,他又打了50多万元的货款给王翠凤,准备再做一笔业务,但是王翠凤一直没有给许某发货,让她帮忙催催。她曾给王翠凤打过电话催货,当时王翠凤跟她说的理由是订不到船来发货。但当时据她了解从泰国过来的船很多,不太可能发生这种情况。第二笔业务的货许某是没有收到的,但王翠凤对她和许某说她把货发到了江阴的一个地方,但是许某当时按王翠凤说的地址和联系人去找,都没找到。她觉得他们的第二笔业务是没有发生的,因为王翠凤说发货了,给的提单号她查了是在上海港的,根本不是王翠凤说的太仓港,而且王翠凤说货发到江阴,许某也按王翠凤说的地址和联系人去找,也未拿到货。另外,王翠凤还欠她14万元左右的清关费用。2、未到庭证人黄某证言:证实他是常熟市王稳塑料制品贸易公司的老板。在2013年至2015年,他向王翠凤的老公张海顺进口过塑料粒子,每次都是跟张海顺联系的,从未跟王翠凤联系过。王翠凤进口塑料粒子和他没有关系,他未帮王翠凤支付过关税,也不会帮她支付关税的。王翠凤从来没有在他那里存放过塑料粒子,王翠凤在外面对很多人讲有货存放在他那里,实际上从来没有,王翠凤在外面欠了很多债务。王翠凤也没有让许某到他那里提过货。许某曾借用过他的仓库存放过一批废电脑壳子,后来付了他1万多元的仓储费把电脑壳子拉走了,但那跟王翠凤没关系。关于王翠凤提供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缴款单位:常熟市王稳塑料制品贸易有限公司;报关单编号:222520151250098707)所涉货物一事,系他在2015年初需要OPP聚炳烯共聚物再生颗粒,张海顺从泰国寄了样品给他看,后他让张海顺给他发了两个集装箱柜子的货(每个柜子在25吨左右),他共支付了5万多元的清关费及关税,货是发到常熟市王稳塑料制品公司的,他在验货时发现其中一个箱子的货发错了,就是那份缴款书上所写的乙烯丙烯共聚物再生颗粒。他将此情况告知张海顺,张海顺讲发错的货先放他那里,十几天后又给他发了一个柜子。发错的那个柜子是在一个月后,王翠凤安排的车子从他公司把货拉走的。3、未到庭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她是王翠凤的亲戚。她想从银行贷款买车,但银行卡上流水不多,就让王翠凤帮忙打过。2014年12月,她收到一笔许某打的25160元,王翠凤跟她说是和王翠凤做生意的人汇过来的,过了两天她就打给王翠凤24960元,另外200元帮王翠凤充了话费。王翠凤没有和她说过这钱是交关税的或者什么用的。4、未到庭证人肖某证言:证实他是苏州天和再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经理,他公司曾从王翠凤那里进口过塑料粒子,公安机关出示的一份集装箱号TWCU4023900、TWCU4033909、TWCU4018988提单是2014年12月4日他公司从王翠凤处进口的黑色塑料粒子,原件在海关,相关手续他公司有,货款都已经支付了。另外,王翠凤还欠他公司一笔50万元的预付款,王翠凤把自己的一套房子抵押给了他公司。5、未到庭证人沈某证言:证实他是上海众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老板。他认识王翠凤,不认识张海顺。王翠凤在他那里就报过一次关,是2015年3月6日,那批货是从泰国发到上海外高桥港口的,到港日是3月6日,发货时间是3月18日,是以江西赣鑫塑料制品公司的名义进的货,他们公司找了司机按照王翠凤的要求将货发到了江阴徐霞客镇璜塘外环南路36号,收货人是周轶。报关费是王翠凤打到他名下的农行卡上的。6、未到庭证人陆某甲证言:证实她是王翠凤的母亲,王翠凤和他老公张海顺在外面做塑料粒子生意,基本不回家,从2014年年底,她也联系不上王翠凤,王翠凤经济状况不好,在外面欠了很多钱。7、未到庭证人陆某乙、张某、杜某证言:证实其均系被告人王翠凤的债权人,被告人王翠凤欠他们的钱,均未还清。(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王翠凤于2015年9月18日的供述:证实她是做塑料粒子生意的,2014年上半年认识了苏州国信做进出口生意的许某,当时她对许某讲自己没有钱,但有进货渠道,她老公在泰国看货,每吨有400元的利润,许某同意了。先是做了两个货柜的货,后来许某说还要订5个集装箱,这次她要求许某全款付清才发货,许某就汇了她52万元,她就给许某发了两个柜子。许某说太仓报关便宜让她发货到太仓,她就发货到太仓,并把报关单扫描后发给了姓李的,货到了后,他们发现颜色不对就把货退回港口,从上海报关,因为进口粒子要以公司名义,许某没有公司,她就帮许某找了王稳公司做抬头,报关的以为货是王稳公司的就把货发了过去,她就给许某讲让许某自己去拉。当时是找了上海一个姓陈的报关,报关费是她让许某打给她弟媳妇刘某,她让刘某去付掉的。之后,被告人王翠凤辩解,她本来打算让许某把钱打给刘某,让刘某把关税交掉,后来她才知道是黄某帮她把关税付掉了。许某打给刘某的钱,她让刘某还给她了。黄某帮她交的关税,她没有给黄某钱。另外,关于货物的去向问题,被告人王翠凤当庭辩解,其中一个货柜发到了常熟黄某公司,由被害人许某派驾驶员拉走,另一个货柜发到了江阴,被害人许某看到货的。(四)其他证据1、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王翠凤的基本身份信息。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翠凤的到案情况。3、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翠凤告知被害人许某第二次购买的塑料粒子送去了江阴的一个仓库,仓库的联系人是顾军(音),但被害人许某联系时,顾军一直推说没空,也未带被害人许某至仓库取货。经太仓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多方查找,无法联系到顾军。4、手机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王翠凤与被害人许某的沟通过程、交易过程、付款经过等。5、银行卡交易明细查询:证实被告人王翠凤尾号为3414的农行账户收到被害人许某支付的货款及转出的相关情况;证实刘某尾号为2212的账户资金变动情况。6、相关通话记录、查询财产记录:证实被告人王翠凤收到被害人许某52万元货款之后,用于个人还款、消费等相关情况。7、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文件证实:被告人王翠凤发给被害人许某的货单为TWCU4023900、TWCU4033909、TWCU4018988的集装箱货物为被告人王翠凤之前与苏州天和再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发生交易的货单。8、苏州天和塑料制品公司提供的和被告人王翠凤交易的相关书证、抵押合同:与证人肖某证言相印证。9、个人购销合同:证实2014年8月6日,被告人王翠凤与被害人许某签订了合同价为50万元的再生塑料粒子购销合同。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王翠凤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首先,被告人王翠凤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被害人许某向其支付相应货款后在向其催货时,被告人王翠凤通过手机向被害人许某发送了相关单据,并谎称被害人许某购买的货物已到,而该单据系王翠凤之前与证人肖某交易时的单据,此事实有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人肖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其次,综合本案的相关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及证人郭某、刘某证言、被害人许某陈述等主观证据,能够证实相关合同关系的存在及被害人许某向被告人王翠凤支付相关货款的事实;再次,证人黄某的证言能够与被害人许某的陈述相互印证,均证实被害人许某未从黄某处运走货物的事实,而被告人王翠凤提出的已经为被害人许某发货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且其不能提供相应发货单据。故对被告人王翠凤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相应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翠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翠凤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王翠凤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出尚未退赔的抵赃款,发还被害人许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朋朋人民陪审员 李希杰人民陪审员 傅国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