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钟玉福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50号罪犯钟玉福,绰号老四,无业。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钟玉福,1994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3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7年10月29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年3个月;2009年3月25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年;2010年10月11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年3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29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2012)鼓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23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811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17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钟玉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减刑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钟玉福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钟玉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钟玉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玉福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