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上海鼎族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上海海湾健康花苑度假村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执35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鼎族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公路XX号XX。法定代表人吴军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文珉,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海湾健康花苑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徐卫丽。申请人上海鼎族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海湾健康花苑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181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鼎族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海湾健康花苑度假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鼎族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款项人民币538,254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人民币7,782.5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海湾健康花苑度假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均在上海市奉贤区,为便于本案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1810号裁决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建清审 判 员 李伟斌代理审判员 余运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