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与青岛德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书国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青岛德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书国,薛兆荣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财保12号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负责人毛红卫,职务行长。被申请人青岛德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兆荣,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张书国。被申请人薛兆荣。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与被申请人青岛德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书国、薛兆荣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德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书国、薛兆荣银行存款29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自愿为本案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担保财产的有效性,应同时查封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德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书国、薛兆荣银行存款29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董 梅审判员 王功智审判员 荣文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