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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韩小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小莉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刑初16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小莉,农民。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董恒西,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5)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小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朝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小莉及其辩护人董恒西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4月21,夏邑县人民检查院以立案追诉标准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夏邑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冉 伟审判员 穆全宏审判员 贾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