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周义国、夏邑县华盛酒行与张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义国,夏邑县华盛酒行,张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814号原告周义国。原告夏邑县华盛酒行。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昌盛路中段自来水厂南50米。法定代表人翟晓玲。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闫克礼、李月玲,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冬。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周义国、夏邑县华盛酒行与被告张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义国、夏邑县华盛酒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冬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义国、夏邑县华盛酒行撤回对被告张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5元,减半收取817.5元,由原告周义国、夏邑县华盛酒行负担。审判员 朱玉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雷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