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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春丽与被告扶余市新源镇铁东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丽,扶余市新源镇铁东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562号原告刘春丽。委托代理人董士程。被告扶余市新源镇铁东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树军,系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高洪波,吉林鑫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丽与被告扶余市新源镇铁东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本案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的诉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综上,本案非法院民事审判所能解决,应由行政机关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春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冬颖人绪晶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