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5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进强与曹成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强,曹成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731号原告王进强。被告曹成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进强诉被告曹成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进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进强负担。审判员 安丹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