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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5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进强与曹成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强,曹成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731号原告王进强。被告曹成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进强诉被告曹成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进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进强负担。审判员  安丹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