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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何运湛绑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运湛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2刑初91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运湛,男,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3958,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因涉嫌绑架罪于2011年10月28日在“清网行动”中投案自首,同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其监视居住后未能到案,2012年4月25日被网上追逃,2015年9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梁颖,广东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运湛犯绑架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梦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运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1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何运湛伙同何某甲、“四川仔”(二人另案处理)以搭出租车为名,搭乘出租车司机赖某甲的出租车从湛江市区出发,回到茂名市茂南区鳌头镇新村村委会山口村路口时,对赖某甲实施绑架,抢走其出租车(车牌为粤G×××××,经鉴定价值28600元)、将其挟持回村中,并关押在村中一处旧屋处。次日18时许,何运湛等人收到赖某甲家属汇入何运湛的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42)的2.8万元赎金后,才释放赖某甲。2007年12月3日,何运湛等人要求赖某甲汇2万元至何某乙(已判决)的建设银行账户以取回出租车,但未遂。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运湛无视国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运湛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的罪名及定性无异议,但辩称其是被何某甲和“四川仔”叫去湛江的,打电话给被害人妻子也是何某甲指使而不是其指使的,整个事件的策划人是何某甲和“四川仔”。辩护人梁颖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定性无异议,但有以下从轻情节:1、起诉书中的描述并未进行详细分工说明,本案中,何某甲起策划、领导作用,而被告人何运湛在共同犯罪中只起辅助、次要作用,属从犯;2、被告人有自首和坦白行为,当庭认罪态度良好。3、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属初犯。综上,其辩称对被告人何运湛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何运湛伙同何某甲、“四川仔”(二人另案处理)以搭出租车为名,搭乘出租车司机赖某甲的出租车从湛江市区出发,回到茂名市茂南区鳌头镇新村村委会山口村路口时,对赖某甲实施绑架,抢走其出租车(车牌为粤G×××××,经鉴定价值28600元)、将其挟持回村中,并关押在村中一处旧屋处。次日18时许,何运湛等人收到赖某甲家属汇入何运湛的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42)的2.8万元赎金后,才释放赖某甲。2007年12月3日,何运湛等人要求赖某甲汇2万元至何某乙(已判决)的建设银行账户以取回出租车,但未遂。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实案件的由来和被告人到案的过程。2、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撤回案件建议书、逮捕证,证实被告人涉嫌绑架罪于2011年10���28日在“清网行动”中投案自首,同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其监视居住后未能到案,2012年4月25日被网上追逃,2015年9月18日被逮捕的事实。3、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被抢走的车牌为粤G×××××的小轿车经鉴定价值为28600元;被害人赖某甲的伤情为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4、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证实何运湛的建行账户于2007年11月30日收到2.8万元。5、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捷达小汽车已发还事主赖某甲。6、车辆行驶证,证实涉案捷达小汽车所有人是湛某集团有限公司小汽车出租分公司。7、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证实被告人何运湛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8、证人何某甲的证言,其称没有参与到该起绑架犯罪事实,但目睹何运湛等人���施绑架。2007年底某晚,其在家睡觉听到吵闹声,起来就看到何运湛、何某庚、何某辛等人押一名男子从其屋边过,其就跟着去看,他们把那名男子押到其村边的一个岭头处,当时何某庚对其说那名男子是一名湛江的司机,他们是从湛江带回的,之后其就不出声,其想他们抓人是为了勒索钱,其就和村里的何某丙一起去茂名玩。到第二天其听说何某辛和何某庚及何某乙在镇盛被抓。其他事情其不清楚,其还听何运湛说过他们已经勒索到一万多元。辨认笔录,何某甲辩认出何运湛、何某乙。9、证人何某庚的证言,证实2007年11月29日20时许,其在何某戊家上网时,何某甲打电话给何某辛叫他去拿他旧屋钥匙开门关人。之后其和他们一起去取钥匙,然后送钥匙到何某辛旧屋路边,何某辛将钥匙交给何运湛,并问抓到什么人,何运湛说抓到一个湛江人,���后其和他们离开。次日10时许,何某甲打电话叫其和何某辛到路口望风,于是我和何某辛开摩托车到村口,见到何某甲开一辆湛江的红色出租车、何运湛开一辆银白色羚羊牌小汽车一起出去,之后其和何某辛在村口望风,至15时许,何某甲叫其和他们去另一个路口望风,至17时许,何某甲打电话来说已经收钱放人,叫其下班,其和他们就去到何某辛旧屋,没见到有人质,之后何某甲分给其1000元,其就回家了。这次是何某甲、何运湛和四川仔在湛江以打车为名在吴某石对司机实施绑架并抢下出租车,其曾见过人质一次,是准备去望风时,其和他们去旧屋,见到人质被蒙眼坐在一张烂床上。据其所知,他们勒索到2.8万,他们曾多次抢车绑架人。10、证人何某辛的证言,其称那辆捷达小汽车是何运湛、何某甲和其一个外省朋友在湛江抢回来的,还抓了一个男的士司机,该车原来是什么颜色的其不清楚,现已重新喷漆成深蓝色,尤其是其帮忙买的。其没有参与绑架的士司机,但其提供其家旧屋给他们放人质和帮忙在村口望风。其听何运湛讲这次勒索到三万元,何运湛分给其1000元。11、证人何某丁的证言,证实2007年11月底某天19时许,其与何某辛、何运湛吃完饭回到其三姐在为民路的服装店坐。21时许,何某庚问其是否回家,其说回,其三人就坐摩托车回到鳌头新村。到达鳌头文运村委附近时,其问回这么早做什么,何某辛说何运湛抓了一个欠他钱的人回来,回来是为了拿他旧屋的钥匙给何运湛关押人。到达何某辛去他爷爷家拿钥匙,其等了一会不见何某辛,其便走路回家。回家后上网至凌晨,其打电话给何某庚问是否来其家睡觉,何某庚说稍等就回。凌晨3、4点时许,何某辛、何某庚拿着何运湛的脏衣服来到其家��并在其家睡觉。其和何某辛、何某庚睡到中午11、12时许,其起床发现何某辛、何某庚已经不在其家。不久其就接到何某辛电话,叫其送衣服给何运湛。之后其送衣服到旧屋门口给何运湛,之后其就去村小卖部看别人打麻将,不久,何某辛、何某庚来到小卖部,何某庚说何运湛叫其和他们二人去村口望凤,其说不去,但他就跟其说些义气的话,其不想他继续烦其,其就说等下就去,他们二人就离开小卖部了,一会后其便回家上网了,其没去望风。21时许,何某庚打电话叫其上茂名,其便与何某辛、何某庚去茂名,到茂名其便与他们分开,他们去买衣服,其去其姐家。两三天后,其听到何运湛、何某甲等人在村小卖部商量说要开车去喷漆,不久,其觉得车的来历蹊跷便回家了。又过约一周,其去何运湛家中,便见到一辆无牌小车停在门口,也见到何某辛等人在,当时有人提议去镇盛吃狗肉,于是其跟何运湛的小车去。到达镇盛停车时,有民警来盘查车辆,何运湛就逃跑,其他人也四处逃跑。不久,其听其父亲说何某辛、何某庚被抓了。12、证人何某乙的证言,证实2007年12月1日18时许,其从深圳坐车回茂名,次日11时许,何运湛到其出租屋,问其是否有身份证并叫其用其身份证去建设银行开一张储蓄卡给其使用,用途没跟其说。3日,开好卡后其交卡给何运湛,何运湛就给钱其叫其去帮他买一顶鸭舌帽,其买好后交给何运湛。何某甲打电话叫去河西取车,其和何运湛去河西何某甲13、证人何某戊的证言,其称没有参与绑架一事,案发时其应该在外地打工,其村中一名和其年龄相近的也叫“何某戊“的男子可能参与到绑架中。1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11月29日晚,赖某甲去搭客,一晚上没回来,次��,其接到电话,说赖某甲被绑架,要筹五万才放人,后来对方又讲是赖某甲赌球欠的钱。之后其说筹不到五万,只筹到2.8万,对方说可以,就让其汇到名为何运湛的账户中。据其所知,赖没有赌球欠钱的事。15、证人赖某乙的证言,证实2007年11月30日,其侄子赖必达告诉其赖某甲打电话说赌博欠钱,要求筹五万给他,现他已被关起来。后来其也打通电话,儿子接电话后哭着要求筹五万,其问他在哪,他说不知道,之后再打通电话,对方是一个化州口音的男子,说其儿子赌球欠钱,筹钱便可解决。其儿子平时没有赌博行为,跟别人也没有经济纠纷。16、害人赖某甲的陈述,证实2007年11月29日17时许,其驾驶出租车搭三名男子去兰石,当到兰石,男子叫其继续开,开到一个村口,坐车头的男子叫其停车掉头熄火,坐后面的一男子就用一支类似枪的物体���着其叫其不要动,另一男子则用刀对着其,将其拉到后座,由他来开车。在一旁空旷田地,他们拉其下车绑手,说该车车主得罪他们老板,叫其拿钱来才放人。之后他们打电话,又来三名男子,他们让其趴在地上,其趴不好他们就打其,他们在车上搜走其的钱包,内有280元,证件也拿走。之后他们拉其上车,将其带到一条村的一处平房,并包住其的头叫其坐在床上,并有人看管其。次日,他们叫其打电话回家叫家人筹钱,其按他们要求说其打私彩欠人四万,后来其妻子杨某打电话来,他们要其说是赌球欠五万。过程中他们有打其。后来因为筹不到钱,他们就说交三万,余下三万写欠条。后来其妻子将2.8万汇入指定的何运湛的账户,他们才释放其。2007年12月2日,有人自称修理厂工人,说其的车在他处,要求其老板给2万元就给回车,其老板和对方有联系后约在1月3日���钱交车。他们后来提供的账户户名为何某乙。17、被告人何运湛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参与以搭车为名绑架的士司机的犯罪事实。2007年11月底某天下午,何某甲与“四川仔”在鳌头镇××村,其碰到他们便问他们做什么,何某甲告知其去收数,其便说其也去。其三人一起从鳌头镇搭车到湛江梅录镇,找了一个宾馆的大堂落脚,其问何某甲在这里干什么,何某甲回答在等债主。就这样,其三人一直在宾馆的大堂等候物色目标,后因物色不到目标,其三人在傍晚时分搭公车出发到湛江市。到达湛江后,因何某甲有经常有绑架勒索、开“碰碰车”勒索他人钱财的行为,其心里便觉得来到湛江,何某甲也是想绑架一人勒索钱财的了。其多次催问后,何某甲才说他准备做一台车或一名司机回去(意思是要枪一台的士车或绑架的士司机)。其听后就说那其不参与,要自己回去。何某甲说你等多一台车再一起去。然后我上了一辆私的,而何某甲与“四川仔”搭了另一辆有的士标志的车。他车在前,其车在后,一起回茂名。傍晚七、八点钟其们路过吴某石某,其见到何某甲他们车靠路边停了,其心想何某甲是下手了,而其继续坐的士回来鳌头镇家中。过了约一个小时,何某甲打电话叫其到何某己的屋子,其问要干什么,他说过来再说。其便来到村中何某己的屋子,那是一间平时无人住的旧屋,其看到屋前停着今天那辆的士车,进屋后看到有何某甲、何某己、“四川仔”在里面,另房内有一名男子被布蒙着双眼,手被绳绑在身前,旁边有这名男子的物品,其看到他的行驶证,证上名字叫赖某甲。这时赖某甲说“不要再打了,如果要钱的就直说”,何某甲正打电话给赖某甲的亲属,称赖某甲因赌博欠下债,要他亲属汇钱过来还钱,而对���亲属说赖某甲从来不赌博等等,何某甲一直打电话。何某甲打完电话,向其借银行卡,其问要干什么,他说叫人打钱来,其便将其身上的建设银行卡给了他,他又叫其在房内帮忙看守赖某甲,其说其不在房看,其最多到厅内帮他看守。其在厅看守时,其怕警察来时抓其,其便打电话给何某辛或何某丁中的一人,说“何某甲抓了一个人回村,你到村口帮我看风,如果有警察来立刻通知我,这样我可以及时离开。”接电话的人当时在茂名,过了不久他回到村口给其电话,其在电话中说不用帮我看了,也不用进屋,你走吧。他听后便走了。于是其便与何某甲、何某己、“四川仔”共四人继续看守赖某甲。到了次日六时许,其便离开现场去上班了。到了中午,何某甲来到茂名市区找到其,他将借其的建设银行卡还给其,同时给了其1500元人民币(一百面值一张),他说,你晚上看守辛苦了,这些钱你拿着吧,其当时心想这钱应该是绑架赖某甲所分得的赎金。其接过钱收下了。傍晚时分,其约朋友到镇盛吃狗肉,他们当中有人开着该台捷达出租小车来到镇盛吃狗肉,其见到该车时,该车亦被喷成蓝黑色了,覆盖了出租车的标示,也不挂车牌,很快,可能是民警巡逻时见到该车可以,便对其们进行盘查,其们便四处逃走,而何某辛、何某庚被抓获。2011年年底某天,因遇上“清网行动”,民警上门规劝投案自首,其收到消息,便到达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说明情况,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来,因其经营生意和家境困难,其便选择了逃避法律的追责,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绑架是何某甲提出来的,他资格最大,他说怎么做,其和“四川仔”都听他的。在赖某甲身边直接看守的人有何某甲、何某己、吴康权、“四川仔”和其���在外面看哨的有何某庚、何某辛。其当时看见何某甲、吴康权、“四川仔”对赖某甲实施殴打,其没有打。收赎金是用其的银行卡收的,另外叫其村的何某乙开了一张银行卡收钱。1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民警对现场进行勘查但无发现的情况。19、视听资料光盘二张,公安机关询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证实询问笔录合法有效。以上证据,由检察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运湛无视国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结伙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因被告人何运湛在本案中负责看守人质并配合同案人勒索收取被害人家属赎金,情节较轻,依法应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处罚。被告人何运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运湛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应予认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运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其他辩护意见经查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运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9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 文代理审判员 廖 挺人民陪审员 许培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