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3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合肥皖强商贸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皖强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3592号原告:合肥皖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00000383130。法定代表人:许杨,总经理。被告: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327901。法定代表人:曹守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皖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合肥皖强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皖0111民初359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原告申请撤回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天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