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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2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党某某、瞿某某、卢某某、冯某某、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治刚,党辉荣,瞿帮刚,卢点润,冯西科,黎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2执165号申请执行人赵治刚,生于1976年2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被执行人党辉荣,男,生于1986年8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瞿帮刚,女,生于1986年7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卢点润,男,生于1989年12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冯西科,男,生于1980年8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黎雪莲,女,生于1979年6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汉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党辉荣、瞿帮刚、卢点润、冯西科、黎雪莲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赵治刚借款290000元及资金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20元,执行费425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黎雪莲在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黎雪莲在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0814.67元的冻结;二、对被执行人黎雪莲在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0814.67元予以扣划,划拨至宣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衙门口支行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体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褚登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