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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1刑初182号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某甲,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6)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德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9日6时15分许,被告人成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的宗申牌ZS110-9S型二轮摩托车载带陈某,沿兴化市合李线由东向西行驶至6KM+411M路段,撞到行人成某乙,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兴化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成某甲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鉴定:成某乙符合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成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成某乙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成某乙近亲属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90000元,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的证言;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兴化市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机动车查询信息、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兴化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兴化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图和现场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兴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明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成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鉴于被告人成某甲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许志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郑桂江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