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某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刑初62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乙,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住上海市嘉定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6)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起,被告人李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嘉定区马陆镇宝安公路XXX弄XXX号XXX-XXX室开设游戏机房并放置赌博机供人赌博,雇佣李某甲(另处)在游戏机房内负责上分、收银等工作。2015年10月23日14时许,民警至上述游戏机房检查时,当场查获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兰博基尼”(8口)1台、标有鱼类图案涉赌游戏机(10口)1台、“超越捕鱼”(8口)1台、“水怪来袭”(10口)1台、“超级大鲨鱼”(8口)1台、“一网打尽”(10口)1台及赌资人民币4500元,当场抓获李某甲、参赌人员3人。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李某乙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甲、董某某、胡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赌博机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及有关照片,租赁合同,被告人李某乙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聚集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李某乙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赌资、赌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项永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布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