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民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淅川县全程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罗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全程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罗秀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商初字第86号原告:淅川县全程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法定代表人:程振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负责人:李毅,该公司经理。被告:罗秀军,男,约3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全程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罗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淅川县全程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罗秀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淅川县全程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罗秀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60元,减半收取9330元,由原告淅川县全程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葆兴审 判 员 井金侠人民陪审员 邓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江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