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3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周泉与陈绍荣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泉,陈绍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3467号申请执行人周泉,居民。被执行人陈绍荣,居民。申请执行人周泉与被执行人陈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274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绍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泉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8月24日起计算;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9月2日起计算;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2月2日起计算;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2月13日起计算;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265元,由被告陈绍荣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车辆,诉中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一处,申请执行人周泉同意本次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房产已被查封,待处置,暂无其他财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在有效期限内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346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光献执行员 孙 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