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6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叶某与德庆县官圩镇官圩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德庆县官圩镇官圩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民初315号原告:叶某。法定代理人:叶锦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被告:德庆县官圩镇官圩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彭瑞光,村民小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德庆县官圩镇官圩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判员梁绍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龙劲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