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21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雅娟与被告戴景礼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雅娟,戴景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21民初824号原告:刘雅娟,女,196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辽阳县铁西双牛饲料厂经营者。委托代理人:陈克俭,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戴景礼,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无业。原告刘雅娟与被告戴景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侯激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克俭、被告戴景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养肉食鸡,陆续从原告饲料厂购买鸡饲料,到2001年结算被告尚欠原告14年饲料款余额15,000.00元,当时约定利息2分,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于2016年1月20日给原告出具书面证实一份,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饲料款15,000.00元,并自2002年1月1日按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总计65,400.00元。被告辩称:我共欠原告饲料款16万元,给付了15万多元,我现只欠原告8000.00元,不同意给付利息。经审理查明,原告刘雅娟经营辽阳县铁西双牛饲料厂,被告戴景礼在饲养肉食鸡期间在2001年多次购买原告鸡饲料总价款16万元,至2001年12月21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鸡饲料款15,00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6年1月21日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刘雅娟上闯屯戴景礼家要多年饲料款大约(15,000.00元),(月利息2分),刘雅娟已来要账。”被告戴景礼亲笔在证明上签名。后原告再次催要欠款,被告未能给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余欠饲料款15,000.00元,并自2002年1月1日按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明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刘雅娟与被告戴景礼之间的买卖关系自愿合法,以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将鸡饲料送至被告处,被告应及时给付鸡饲料款,长期拖欠系违约行为,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饲料款15,000.00元及按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支持,对被告辩称只欠原告8000.00元及不给付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审理中原告放弃对周彩梅的诉讼,本院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景礼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饲料款15,000.00元,并自2002年1月1日按月利率2分给付原告利息至履行完毕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激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