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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朱国俊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国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06号罪犯朱国俊,无业。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朱国俊于2006年4月27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07年11月14日释放。本次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9日被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以(2012)东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19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9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12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国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数据线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朱国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朱国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国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缴纳部分罚金,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国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琪 搜索“”